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内容24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本节重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概念、要求
一、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行政主体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二、行政行为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具备五个要件:1)行为的主体2)行为的客体3)行为的内容4)行为的形式5)行为的结果
2、分类
按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分为:
1)抽象行政行为:法定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具体处理或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三、行政立法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表现形式是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通过三种形式取得立法权:
A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职权性的行政立法权。B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授权性的立法权。C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项决定,取得特别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我国获得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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