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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36

更新时间:2013-05-20 10:14: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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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7、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目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限期完成。

  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8、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是,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承担项目的内容和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标准及其承担规划任务的规范见表2-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遵守的管理程序是申请、审批、变更、换发补发、备案、监管、处罚七个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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