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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之行政处罚6

更新时间:2013-08-07 09:27: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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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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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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