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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之行政处罚5

更新时间:2013-08-07 09:26: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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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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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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