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电气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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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现将我省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2017年度在我省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8年1月23日至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2018年2月6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附件4)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实践经历证明一份(附件5)。报考勘察设计专业考试的人员,如果是在2010年以后通过基础考试的,需提供《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010年以前在山西省外通过基础考试的需开具基础考试合格证明,在山西省内通过基础考试的需注明基础考试合格的时间。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业绩证明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核验2001年之后毕业考生在学信网上的信息;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附件6);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务必在2018年2月6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7)、《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8)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附件9);
2.《资格考试审核表》(附件4)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一人一份)。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各个专业类别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部门不予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时(2018年1月31日前)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填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附件9);
(四)对跨地域提交资料或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移送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规定进行查处;
(六) 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各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3),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核工作。
附件1: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xls
附件2: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表.doc
附件3: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doc
附件4:资格考试审核表.docx
附件6:资格审核告知书.docx
附件7: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docx
附件8: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docx
附件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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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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