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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2

更新时间:2013-12-09 13:26: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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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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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考试用书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某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 )截止。

  A、2007年2月14日

  B、2007年4月14日

  C、2007年7月14日

  D、2007年7月15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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