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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留置权(动产) 保管、运输等合同

更新时间:2013-12-30 16:12: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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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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