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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更新时间:2013-12-30 16:13: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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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自交付生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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