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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施工许可制度

更新时间:2013-12-30 16:15: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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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的条件涉及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八个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注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1、划拨方式: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该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申请用地,审批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结: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拟建的工程属于违章建筑。

  (三)只要拆迁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

  (四)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进一步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停工和也不可以处罚。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由于生命周期短)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审请施工许可证的)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共9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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