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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4

更新时间:2015-09-17 10:50: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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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开考,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二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的复习资料和考点,供各位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4,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及复习资料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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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汇总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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