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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3

更新时间:2015-09-17 10:50: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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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开考,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二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的复习资料和考点,供各位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3,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及复习资料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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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汇总

    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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