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建厅:安徽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各省自定,一般来说考试前两个月开始报名,考生可以根据目前公布省份的考试时间推算考试报名时间,你也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各省市考试时间、报名时间等信息。
安徽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技术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委托省人事考试院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制定考试政策,制订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公布考试结果、制发证书等工作,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阅卷及相关老师的组织等工作。国家统一组织命题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考试合格证明。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笫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囯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资审事项另行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安排,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失信问题,要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考生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中央部属在皖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在设区的市设置,具体地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纸质合格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电子合格证明与纸质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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