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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

更新时间:2011-10-13 15:07: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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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合同的履行$lesson$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C.协助义务;D.保密义务。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⑤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 合同的转让

  1) 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 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 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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