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造价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3-03-06 1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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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造价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如下:
上海市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四条 编委会负责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继续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由市咨询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造价管理的政策、要求及造价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提出,并与各行业协会沟通后,报市市场管理总站、考核中心审定。
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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