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征收土地闲置费考点
【摘要】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预计为10月15日-16日,为帮助考生更好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环球网校小编为您搜集整理了"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征收土地闲置费考点",本文系统阐述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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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闲置费知识点是2016年房地产估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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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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