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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知识第七章3

更新时间:2015-08-28 16:34: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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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全面复习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课程,系统掌握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知识第七章3",主要阐述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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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概述: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概念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与房屋权利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以及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具体而言,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意义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确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例如一物之上若已经成立一所有权,则不能再成立另一所有权(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不属此列)。正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倘若外界无法知悉物权变动情况,则容易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二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

  人。物权的变动不仅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也都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以公开的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效力。对于不动产这些价值较高、较为重要的财产的权利变动必须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以便于社会公众查阅。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0月份原建设部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建住房7,20063244号),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作了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范围: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采取“分层次查询”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人群,对不同的登记信息规定了不同的查询范围。

  (一)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

  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公开查询;这类信息向社会公开。主要是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屋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具体包括:一是房屋自然状况,比如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二是房屋权利状况,比如他项权利的设定时间、类别、期限,司法查封情况以及登记机关对权利的其他记载。

  (二)限制查询的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只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查询,不向社会公开。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赁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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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程序:

  (一)查询人提出查询申请

  (二)查询机构提供查询

  (三)查询结果证明的出具

  对查询机构和查询人要求:

  (一)对查询机构的要求

  (1)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2)更新查询信息。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提供查询。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4)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本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二)对查询人的要求

  (1)按规定提交查询资料。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提交相应的资料,不提交资料的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查询机构可以拒绝提交查询服务。

  (2)在指定场所查询。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或者设定的场所内进行。

  (3)不得毁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查询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4)保守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5)按规定缴纳查询费用。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查询按次或按件收取相关的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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