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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考面试热点"掏鸟被判刑",真的判重了吗?

更新时间:2015-12-11 10:59: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6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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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河南省高院已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京华时报舒锐:为什么从网络调查结果看,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甚至认为这两名男子挺冤的?这首先或许在于报道本身有所偏颇,只是听信了当事人的说法。通过该案判决书和相关专业知识,不难发现不少细节值得推敲。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二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可见,“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的说法值得怀疑。三是他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四是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在现行法律中,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小闫二人并不冤,至少没那么冤。

  新京报陈广江: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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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杨涛: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吐槽并质疑“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其实,这是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很大的,而且,两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即便是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应当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

  不过,考虑到这两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燕隼,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种种情节,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或许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给此二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这两个小年轻一个悔过的机会和出路。当然,此案给人们带来的深刻教训不能忘记,即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一下因此而入狱,法律可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人民网蒋萌:这事不妨反过来看,许多人对这种量刑“不能理解”,印证了生活中某些人出于调皮捣蛋掏个鸟,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惩处。法院之所以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判处较重刑罚,应是基于他们并不是贪玩无知,他们多次在树林里专门掏燕隼,并在网上高价出售,应具有主观认知与恶意,性质已属于“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些人担心自己哪天惹上这种祸,心情可以理解,但也有过虑的成分。这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还要加强,而且相关执法必须慎重、不能妄断。再说点题外话,如今许多孩子要么是整天沉浸于“题海”,要么只会玩电脑与手机,别说不会爬树与掏鸟,连接触大自然的机会都没有。这算不算是另一种悲哀?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所张智勇律师: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话,此案适用的法律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一些网民的质疑量刑太重和“人不如鸟”的反应上看,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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