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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民事共有关系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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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b.家庭成员关系;

  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3)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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