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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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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我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名。(详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的舟山市普陀区户籍的社会人员(以2009年9月29日户口所在地为准)或舟山市普陀区生源地的毕业生(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处事公道,为人正直,服务意识强。

  3、身体健康,仪表端正,经体检合格,能适应正常工作。

  4、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在18至30周岁为:1979年10月1日以后至1991年9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岁为:1974年10月1日以后出生(计划表中未注明年龄要求默认为35周岁)。

  5、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籍不限。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处分期间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警告处分未满6个月,受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未满12个月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7、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是指:2009年9月30日前在各类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的经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8、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具体详见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区监察局:3013700,区人劳社保局:3012510。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9月27日――9月29日,上午8:45―11:30,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咨询电话:3012510,3059260。

  3、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及填写报名表。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岗位计划数的3倍,报考人数不足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经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核减招聘计划。对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二)组织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笔试为综合科目一科,总分100分,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申论》相关知识,笔试分占总成绩的50%。考试报名收费按照浙财综字【2007】7号文件规定,每人40元/科。笔试时间初步定在2009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相关职位的知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其中进入面试对象不足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合格分为70分,低于7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分占总成绩的50%。

  (三)体检、考核

  体检、考核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执行。

  (四)公示、聘用

  1、考试、考核、体检工作结束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www.ptrlsb.gov.cn)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发放《拟聘用通知书》。拟聘用人员持《拟聘用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内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4、本次招聘考试一律不实行替补。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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