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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3

更新时间:2013-04-26 12:58: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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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民法部分

  12.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1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1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16.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7.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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