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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5

更新时间:2013-04-26 12:58: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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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1)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2)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20.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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