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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公务员面试热点话题:"打拐"首次"打买"具有里程碑意义

更新时间:2013-05-07 11:25: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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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四川省公务员面试热点话题:"打拐"首次"打买"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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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4月28日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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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儿童的违法罪犯行为。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正是这样的 “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应该涉及到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该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众所周知,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当然,“打卖”和“打买”一起打,还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刑法》和《意见》尚未作出修改前,法官更应该拿捏好“可以”这个分寸――既然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应该充分用好“酌量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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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拐既打“卖方”,也打击“买方”,既节制了源头上拐卖的产生,也节制了买方购买需求,通过两方面的有效节制,能在打拐上取得更理想的效果,让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得到更好的保护,能有效减少拐卖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表示,下一步会对买售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卖淫,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打击的重点。这些做法无疑值得借鉴和推广。河南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既表明了法院“打拐”既 “打卖”又“打买”的决心,也让人民看到了“打拐”行动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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