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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更新时间:2013-08-23 13:50: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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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全省计划招录培养245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3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0人,面向“四项目”人员6人;法院系统48人,检察院系统58人,公安系统95人、司法行政系统44人;专科生66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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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2013年甘肃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今年全省计划招录培养245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3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0人,面向“四项目”人员6人;法院系统48人,检察院系统58人,公安系统95人、司法行政系统44人;专科生66人(法院系统1人,公安系统30人,司法行政系统35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35人(法院系统36人、检察院系统25人、公安系统65人、司法行政系统9人),硕士研究生44人(法院系统11人、检察院系统33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浙江警察职业学院。定向培养方向为县(市、区)级政法机关。

  二、招录对象和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期满且未经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甘肃省“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力)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职位无色弱;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四项目”人员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6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在读未毕业的高校学生。

  (6)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0.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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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3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职位代码、报考部门、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由省招录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对其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定向单位。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十三、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培养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四、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监督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931)828828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193

  附:

  1、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司法行政系统).xls

  2、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法院系统).xls

  3、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公安系统).xls

  4、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检察院系统).xls

  2013年甘肃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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