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备考资料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6: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  技巧专讲  冲刺密卷  个性定制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国家公务员资格查询

国家公务员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国家公务员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