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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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诉讼中止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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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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