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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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一、文种的涵义
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文种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须在标题中标明文种。
二、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条例》和《办法》都对每一类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规、规章也对有些公文例如法规、规章、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外交文书等等文种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文种例如总结、调查报告、启事等等,它们的用途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约定俗成的。而每一种公文的写法,也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共识逐步规范,有些文种的写法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等等,还由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写作公文时,正确选择、标示文种,就能了解该文种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有利于提高写作效率和质量。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收发文机关处理公文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文种名称就可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请示属办件,要及时交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而报告属阅件,一般就无须答复,只需交有关人员传阅。
撰写公文时,务必正确选用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都会损害公文的效用。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
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只有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上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用具有规定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种。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下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取呈报性的上行文种。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是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时则只能选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种。
3.要看作者权限。有一些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如作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定权限,则不能使用这些文种。如命令、决议、议案、公告等等文种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种文种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在实现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有效。因此,应选取最有利于表达和实现具体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种。 四、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种
公文中有的文种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使用时容易混淆。能否正确选用文种,直接关系到公文质量的高低、表达效果的好坏和公文处理的方便与否。强调公文文种规范,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种。
(一)决定与决议
他们都是带有制约,规范、指挥或指导作用的指挥性公文,在性质、写法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
从写法上看,他们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写主送机关,而可在文尾抄送栏标明“主送”或者“分送”单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据、行文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都可视内容多少写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总分条文式和分部式结构。但是他们又有以下显著区别。
1.成文过程不同。决定可经会议议论通过,也可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领导审定签发。而决议成文程序严格,须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例如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才生效。
2.发文机关(组织)不同。各级领导机关及机关、单位领导机构都可以制发决定;而决议只能由圣手关会议发布,不能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制发决议。正因为如此,决议己不再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常用公文。
3.涉及内容不同。决定内容多为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因此它可分为部署指挥重要工作的决定(简称部署性决定)、处理具体事项的决定(事项决定)和表彰处分决定。决议内容多是某系统、某单位、某组织带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决策事项。它可分为部署指挥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专门问题决议。
4.作用不同。决定都带指令性。起领导、指导作用。决议则有多种作用:有的带指令性,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的决议》;有的带说理性,对有关人和事做出评价,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千历史问题的决议》;有的带号召性,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有的带批准性,如党代会、人代会对各种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
5.写作格式上签注和落款不同。决议都在标题下加括号签注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正文后就不另标落款了。凡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同决议一样签注;由领导人签发的决定,则在正文后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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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与通告
公告和通告都是周知性公文,内容都不涉密,都要公开发布,登报、张贴、通过电视播出或广播,其写法也相似。但他们也有明显区别。
1.内容适用范围不同这是两个文种最主要的区别。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某些法定专门事项,通告用于向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2.制发单位不同公告由较高级别的国家机关、人大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定机关制发。规定胜通告多由政府机关或者机关单位领导机构发布,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发布。但党的机关正式常用公文一般不用这两个文种。
3.发送对象不同公告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法定有关方面发布。通告向一定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布。
4.作用不同公告强调法定权威性,其周知事项常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除法定机关或者较高级别行政机关外,基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用公告行文。规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规定性,涉及的事项往往要求一定范围的机关、单位、群众遵守或办理,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晓性作用。
特别要注意不滥用公告。
(三)请示与报告
它们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报告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2.呈报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
3.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且一般必须逐级上报。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如情况紧急需要上几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4.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均属阅件,收文机关对其不作答复。
5.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6.写作侧重点不同。它们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向上级请求批准、指示的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四)请示与函(请求批准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请示和请求批准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请示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既可用于请求批准,又可用于请求指示。函主要用于请求批准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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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文机关复文方式不同。请示的受文机关以批复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函的受文机关只能用函(审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复。
(五)批复与函(审批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批函。批复和审批函都可用于审批有关事项,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批复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批复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批复既可用于作出批准,又可用于作出指示。函主要用于审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规划与计划
规划、计划都属计划类文种,但在使用上有区别。
规划是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概括的长远计划,常常是对工作方向、目标提出提纲式、原则性的计划。
计划则可用于各种情况、各种场合。但从时间角度来区分,年度内常用计划;从机关单位的层级来区分,基层单位常用计划。其内容更为具体,通常包括目标任务(做什么)、工作措施(怎么做)、步骤时间(什么时候谁做)、督促检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的区别
尽管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在写作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毕竟是外部结构相似而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公文。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效用不同。法规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而管理规章是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组织效力或纪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就是违政违纪行为。
2.作者的限定范围不同。法规不是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可制发的,它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中的部门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专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般为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的作者也有限定性,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而管理规章的作者范围十分宽泛。所有的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
3.制发程序不同。法规有法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然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预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要按《组织法》、 《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应按《组织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立项、起草、审查后决定并公布、上报备案。其中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管理规章只须经相应的党政机关、单位、团体领导审批,或者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可发布施行。
4.文种不同。法规规定用条例、规定、办法等文种,其中条例只能作法规(党内文件中的条例例外)。行政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而可作管理规章的文种比较多,如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则、准则、细则、规程、制度、公约等。
正因为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文书有这些不同,因此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笼统地称为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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