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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入门知识点: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

更新时间:2021-10-19 10:45: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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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含义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发明、实用新型界定中的疑难问题

【注意1】关于产品的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①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汞。

④有些产品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具有确定的空间形状,这种确定的空间形状也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绑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注意2】关于产品的构造

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分为机械构造和线路构造。

②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③构造的含义不包括微观构造。因此,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④实用新型虽然不保护对材料微观结构的改进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己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⑤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 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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