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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更新时间:2021-10-20 11:20: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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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考高级经济师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2年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供大家去备考哦,具体2022年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内容如下:

由于报考高级经济师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下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在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对已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1)我国《保险法》采用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来确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对财产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占有等。

2)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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