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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入门知识点:不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1-11-05 14:07: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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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报考高级经济师的大多数都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2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入门知识点:不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供大家去备考哦,具体2022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如下:

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下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入门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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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不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注意1】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是指将专利产品或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加以使用,但不包括将专利产品或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工具或手段的使用。

【注意2】关于在先使用

(1)先用技术的来源:必须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知。

(2)时间:专利申请日之前。

(3)先用行为:包括在先实施行为和实施行为的必要准备。

(4)先用行为的继续实施范围限于“原有范围”。

(5)先用权不能单独许可或转让,只能与企业一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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