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公告
【摘要】浙江人事考试网发布:浙江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公告,2016年浙江考区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以下是通知详细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3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文广新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2个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考后资格审查(见附件),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可先参加考试。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多种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确保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考试资格的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住建厅,注册设备监理师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设备监理协会,其他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地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四、考试成绩公布后,在规定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应试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首次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证明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具体考后资格审查部署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步骤,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审查场地和老师,利用媒体网络发布、手机短信提示等服务手段及时告知考生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相关须知,严格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考后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七、其他暂未列入考后资格审查的考试,也要参照本通知办法逐步推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加快推进改革,更好地为广大应试人员提供服务。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考后资格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3月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想要了解更多给排水工程师考试的报考资讯以及辅导资料,欢迎关注环球网校给排水工程师频道,登录给排水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交流学习。本文是小编向考生们介绍的浙江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希望这篇文章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小编会持续更新相关信息,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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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人事考试网发布:浙江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公告,2016年浙江考区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改为考后资格审核,以下是通知详细内容:
给排水工程师考试免考条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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