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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8-18 15:51: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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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是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简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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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简述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答疑:

  根据《环评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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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擅自开工。

  2、法律后果:(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3条规定:海洋工程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2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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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如果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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