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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更新时间:2011-10-20 10:24: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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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lesson$

  《规划环评条例》第19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注意】审查意见的签字同意人数为3/4,而前面老师人数是总人数的1/2。

  九、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规划环评条例》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十、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条例》第22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例题】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下列哪些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A某直辖市铁路建设规划 B某省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C某设区的市地下水资源开发规划D某设区的市防洪治涝规划

  答案:ABC

  解析:本题同样是考两个点,一为规划环评的范围中,只有专项规划才编制报告书;二是只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才有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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