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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1-10-20 10:24: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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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lesson$

  1、一般要求:

  《环评法》第15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环评条例》第24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注意:跟踪评价的对象包含综合性规划、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同时有要求“环境有重大影响”。

  第25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26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例题】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的形式有()。

  A调查问卷 B现场走访C座谈会 D公告通知

  答案:ABC

  解析:注意跟踪评价应当采用的具体形式

  2、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对策

  《规划环评条例》第27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28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29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30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制度)

  十二、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第29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点:

  (1)处罚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机关: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处罚类型: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认定:五种情形(教材P25)

  对于严重失实的认定:三种情形(教材P25)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评条例》第34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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