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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考点:污染型建设项目分类

更新时间:2014-12-05 09:45: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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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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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轻工、化工类项目

  2.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火电类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3.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地铁

  4.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5.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公用工程、住宅小区

  关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的补充

  一、 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轻工、化工类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①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划分: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②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卉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门,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③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④了解新建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⑤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⑥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①熟悉保护海洋生态、珍稀动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生存区及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②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确关规定(第六章)

  ③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④了解向海洋排放废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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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

  熟悉危险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相关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二、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火电类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1.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有关规定

  1.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企业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规定

  1.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1.5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生态环境以农业环境等的相关规定

  1.6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了解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了解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午11月1日)

  了解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技术。(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①了解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

  ②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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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两控区环境政策[《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国函[2002]82号)]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6)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

  (7)有关发展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本内容及用途

  6.相关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掌握排放速率标准等级

  熟悉关于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了解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了解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口(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 1996)

  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熟悉本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三、 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地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①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

  ②了解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有关规定

  ③了解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④了解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有关规定

  ⑤了解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⑥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⑦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在已有的城市的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2.相关标准

  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③《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四、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③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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