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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之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6-04-30 10:4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7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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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之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集中体现基金监管的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它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所谓基础性,是指它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基础,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所谓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基金监管应以保障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首要目标。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表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投资基金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取信于投资人,必须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实践及经济学的理论都已经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主体丧失自由,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对于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完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在基金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三)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基金监管机构既要对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活力。

  高效监管原则首先要求基金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基金监管机构以合法的监管地位和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高效监管原则还要求确定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要有所管有所不管,要管得有效。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基金活动,制止基金市场上的非法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基金市场的效率,保护投资人的根本利益。

  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基金监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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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之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四)依法监管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干预也须依法进行。政府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活动,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基金监管,是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究其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政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基金监管机构是行政主体①,监管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政府基金监管机构所采取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基金监管的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同时,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进行基金监管活动,也要适时适度,要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即行政行为要符合目的要求,且与目的相称,对行政对象权益限制或损害最小。

  因此,所谓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依法监管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政府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主要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等。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审慎监管原则是金融业特有的一项监管原则,旨在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维护投资人或者存款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基金监管遵循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偿付能力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监管原则贯穿于基金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全过程,体现为

  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规制。

  (六)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基金特别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元素之一,因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基金活动和基金监管。

  公开原则,不仅要求作为证券监管对象之一的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这也是政务公开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是指基金市场主体平等,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公正原则,要求基金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基础上,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作为基金监管原则的“三公”原则,重在‘‘公正”,即公正监管、公正执法,是依法监管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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