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考指南,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条【报告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协会职责】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编辑推荐: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考指南,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十三条【严重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六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加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四条【多次违规处分】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诚信记录】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六条【行政与刑事责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推荐: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阅读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自律管理这篇文章,为了解决您在学习过程中的各种疑问,您可以登陆环球网校基金从业资格频道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
最新资讯
-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形式是什么?2024-05-24
- 基金从业资格证科目二2024-03-25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难么2024-03-25
- 基金从业资格考什么2024-03-23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简单吗2024-03-23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需要考几科2024-03-22
- 基金从业资格证好考么2024-03-21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几门2024-03-20
- 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难不难2024-03-20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好过吗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