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销售机构中的渠道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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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中的渠道信息管理
在基金销售竞争加剧的今天,基金销售机构成为影响基金市场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而对基金销售渠道的各个销售机构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适当有效的管理与使用,成为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一)基金销售机构账户信息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①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②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③基金交易确认;④代理发放红利;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⑥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二)基金销售机构风险评估信息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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