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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更新时间:2018-02-12 08:4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4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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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基金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简介”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复习工作,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基金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简介的具体内容如下:

  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业务,还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即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I)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即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专门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或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私募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募集和管理业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①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③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也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还可以设立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目前,已有一些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得到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法规及文件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在境内设立和管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及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六)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

  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1.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3.资产支持计划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设立和管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4.私募基金业务

  保险资金还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管理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

  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也有一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此外,根据《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应的业务。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也设立了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七)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①单笔认购理财严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②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应的业务。目前,已有不少商业银行设立了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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