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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解题技巧汇总

更新时间:2012-05-15 11:1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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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5月26日、27日进行,环球网校整理了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解题技巧汇总,帮助考生有效的备考!

  第 1 页:数字型考点

  第 2 页:主体型考点

  第 3 页:分类型考点

  第 4 页:程序型考点

  第 5 页:混淆型考点

  第 6 页:条件型考点

  第 7 页:理解型考点

  第 8 页:选择型考点

  第 9 页:关系型考点

  第 10 页:禁止型考点

  (1)数字型考点

  例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7日

  B? 15日

  C? 30日

  D? 3个月

  此题的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原则上应该是以记忆为主,但是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规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别,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的倍数,如14天、28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我国的《施工合同范本》参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 50万元

  B? 100万元

  C? 150万元

  D? 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相关的知识点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另外在记这些数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第 1 页:数字型考点

  第 2 页:主体型考点

  第 3 页:分类型考点

  第 4 页:程序型考点

  第 5 页:混淆型考点

  第 6 页:条件型考点

  第 7 页:理解型考点

  第 8 页:选择型考点

  第 9 页:关系型考点

  第 10 页:禁止型考点

  (2)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应该说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需要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根据这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 施工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

  D? 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我们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例2.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

  A? 施工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

  D? 设计单位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与之相关的知识点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看到了“编制”与“组织编制”的单位是不同的。“编制”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而“组织编制”单位则是建设单位。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刚才的结论,即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的工作,而其他相应的单位紧紧负责具体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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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页:分类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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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页:混淆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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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页:选择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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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

  (B)无权代理

  (C)委托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正确作出选择。不过,好在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只有四五个知识点,记住就行了。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违约终止

  (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它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建设工程教育网|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同学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为什么哪?因为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了,就不能再属于别的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就像我们把人作分类一样,按照性别人,你是男人;按照年龄分,你是中年人;按照国籍分,你是中国人。这个分类矛盾吗?你是男人就不能是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来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第83页的约定解除合同部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解。

  ? 约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从上面这个对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就是约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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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程序型考点

  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很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例1.下列关于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C)踏勘现场、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

  (D)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容易出现的形式。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记住这个次序,就不能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地工作,这样就会很容易理解,谁当然在先,谁当然在后了。

  例2.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种关于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察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面侧重考察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则侧重考察招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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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页:混淆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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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混淆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要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某甲向某乙发出了承诺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该承诺的|建设工程教育网|通知到达某乙时已经超过了某乙要求承诺返回的期限,对于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B)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C)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D)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这是另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在前面也以此为例进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参见前面的内容。

  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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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要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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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BCE)

  ( A )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 B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 )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建设工程教育网|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BE )

  ( A )债只能表现为钱

  ( B )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 C )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 D )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 E )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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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起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到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的相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相关的知识点: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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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做出正确的答案,必须要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在书中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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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禁止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知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到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2.下面的行为中,没有违反《消防法》的是(D)

  (A)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携带火种进入储存危险品的场所

  (C)电焊工没有持证上岗

  (D)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这是《消防法》中关于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尽管说记住书上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联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实际情况,就完全可以确定前三项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D项,我们也容易想到施工现场经常有明火在使用。书中写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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