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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考点:委托人义务

更新时间:2013-12-20 11:02: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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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1)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这些属于委托人财产的设备和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其交还委托人。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也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时间。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监理人应与这些提供服务人员密切合作,但不对他们的失职行为负责。如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的检测试验,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试验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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