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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考点:监理人义务

更新时间:2013-12-20 11:03: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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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①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② 终止合同并③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义务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①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③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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