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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更新时间:2014-09-05 16:32: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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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点: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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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

  3.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合同,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4.可变更的合同在变更前属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销的合同。

  6.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其“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7.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4倍]时,签定的合同,可确认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8.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9.可撤销的合同只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1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12.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的情况有[当事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变更]、[当事人合并]、[当事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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