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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重点:合同的履行

更新时间:2014-09-05 16:3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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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点:合同的履行,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特别推荐: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教材重点汇总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价款不明,则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6.某施工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费用不明确,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

  7.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需给付货币时,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动产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据《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合同仍执行原价格].

  11.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2.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3.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这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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