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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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和对象
1.凡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建宁县的本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建宁县教育局进行材料确认,三明市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建宁县教育局认定。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3.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4.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
1.春季
①第一次开放时间4月20日至5月21日
网报:4月21至5月10日
现场确认:5月11日至5月21日
②第二次开放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20日。
网报:6月15至6月25日
现场确认:6月26日至7月20日
2.秋季
①第一次开放时间9月13日至9月30日
网报:9月13至9月20日
现场确认:9月21日至9月30日
②第二次开放时间为10月15日至11月30日。
网报:10月15至10月30日
现场确认:10月30日至11月30日
(以上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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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省建宁县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春季第一次网报时间是4月21至5月10日,第二次网报时间是6月15至6月25日,秋季第一次网报时间是9月13至9月20日,第二次网报时间是10月15至10月30日,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诚意整理了福建省建宁县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更多细则大家可以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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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报方法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四、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建宁县教育局人事股(建宁县河东路校上村7号);联系电话:0598-3980030;18905980030
现场确认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必须制作成A3双面的规格,并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在职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由其工作单位鉴定,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表中“有无犯罪记录”栏,非在职人员须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还应提供由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其它学科教师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所有申请本县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到建宁县医院进行体检。
8.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照片要求: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提交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2张(粘贴认定申请表二寸2张,粘贴体检表一寸1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1张),网上上传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应为同一底板,否则证书无法办理,后果自负。
9.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①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份。
③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福建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上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五、发证时间
春季:2016年7月25日;秋季: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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