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第二章第三节课后试题:学生权利保护
【摘要】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拖堂、占用休息时间补课等都属于侵犯学生休息权的行为。更多相关试题可详见下面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诚意整理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第二章第三节课后试题:学生权利保护,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时时整理更新备考资料试题,欢迎关注。
一、单项选择题
1.当地一家报社未经允许私自刊登了小丽的一篇文章,这侵犯了小丽( )的权利。
A.名誉权
B.专利权
C.著作权
D.荣誉权
2.小张10岁时父母离异,法院判其随母生活,此后其父就对小张不管不问。小张父亲的这种做法( )。
A.正确,小张父母已离婚,父亲对小张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B.错误,小张父亲对小张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C.错误,小张父亲对小张仍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D.错误,小张父亲对小张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以下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措施的有( )。
A.当地教育部门为在各方面有天赋的学生举办天才培训班,为他们的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B.初中生小杨在收容教养期间,在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感化下,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悔改
C.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法定继承的案件中,依法对未成年人陈某的份额给予适当的照顾
D.把有违法或品德偏常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送人工读学校进行帮助教育
4.以下不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的是( )。
A.某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知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B.某地政府严厉打击“黑网吧”,重点取缔各中小学校园附近的网吧
C.某地政府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D.某地卫生部门到学校免费为学生接种疫苗
5.中考前夕,某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每周六安排学生到学校集体补课,这侵犯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
B.休息权
C.受教育权
D.身体健康权
6.书店老板耿某向初中生小刘出售色情书刊,耿某这种做法违反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某校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且分别安排了不同的学习计划,这种做法违反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若刘某父亲经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刘某可以向( )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权。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教育部门
D.学校
9.每天进入教学区前,某校千余名学生都要在校门口接受值日的高年级学生的“搜身”检查。校方回应称是为了检查是否有学生带着零食或者小玩具进入校园。这种做法( )。
A.错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B.错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C.正确,能够使校园环境保持整洁
D.错误,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10.某中学在校园电子屏上公开播放学生如厕的图片。这种做法( )。
A.错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B.错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C.正确,能够使校园环境保持整洁
D.错误,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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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拖堂、占用休息时间补课等都属于侵犯学生休息权的行为。更多相关试题可详见下面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诚意整理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第二章第三节课后试题:学生权利保护,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时时整理更新备考资料试题,欢迎关注。
二、材料分析题
1.某初中女生小敏平时性格内向、自尊心强,有写日记的习惯。一次课间偶然的机会,同学小丽无意中发现了小敏书包里的日记,好奇地翻看,并将日记中记录爱情心理活动的一段文字摘抄下来,汇报给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将日记中的有关内容在全班同学面前朗读出来,斥责小敏考试在即却不好好学习,批评其不检点等。当小敏失声痛哭时,老师将此视为对自己的不尊重,说小敏“要哭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别写那样的日记”。消息传开,学校中到处有人对小敏指指点点,说三道四。小敏觉得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无望,回家后服毒自杀。
这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
2.某初三学生因成绩较差无法升学,其父母应学校的要求去医院为孩子开了一张“中度智力低下”证明,以利于孩子升学,不料学校却将此公布出来,老师也多次在课堂上当众侮辱该学生是“弱智、白痴”,其他学生也常常以此来嘲笑、殴打该生。后来该生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学生父母向学校提出了赔偿诉讼,要求学校为擅自透露学生的个人隐私,致其精神障碍一事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学校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
【老师点睛】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题干中的报社未经允许私自刊登了小丽的文章,这是侵犯了小丽的著作权。
2.【参考答案】D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由此可见,小张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他对小张仍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参考答案】A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B项符合该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C项符合该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D项符合该规定。故本题选A。
4.【参考答案】A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B项符合该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C项符合该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D项符合该规定。A项属于学校保护。
5.【参考答案】B
【老师点睛】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拖堂、占用休息时间补课等都属于侵犯学生休息权的行为。
6.【参考答案】D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题干中耿某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参考答案】C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题干所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参考答案】B
【老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9.【参考答案】B
【老师点睛】略。
10.【参考答案】A
【老师点睛】略。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这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学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同样具有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也就是说,教师即使在行使《教师法》所赋予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时,也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必须做到:尊重学生的权利,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留给学生自由的空间;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总之,学生的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父母,还是学校的教师,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2.【参考答案】学校的做法不对。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材料中学校和教师的做法属于犯法行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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