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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7-08-21 15:31: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1收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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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方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及办理。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zx_sz { line-height:20px; padding:20px 0; text-align:center; fo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方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及办理。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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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许可审办大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现场接收: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河北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申请和办理指南

  备注: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请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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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医师执业注册认定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申请表、纸质申请资料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发放《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电话咨询:0311-85989252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二)联系电话:

  0311-85989252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四)乘车路线:4路、34路公交车省医院西站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查询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0311-859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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