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定海区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通知
浙江舟山定海区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通知公布,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11月-2017年10月。考核时间为2017年9月-10月。考核机构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区卫生计生局。具体通知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和《舟山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舟山市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舟卫计办医政发〔2017〕26号)精神,为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决定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经注册在我区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执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二、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11月-2017年10月。考核时间为2017年9月-10月。考核机构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区卫生计生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考核机构
区卫生计生局委托舟山市定海区中心医院(下面简称中心医院)承担区属所有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方式、程序等内容,请中心医院按照《细则》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细则》要求成立相应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门的职能机构或考核组负责此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确定的职能机构(考核组)需报区卫生计生局备案。
四、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2017年9月21日-9月26日)。
中心医院应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组成人员名单,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等,于9月26日前报区卫生计生局。经区卫生计生局确认后,中心医院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二)考核实施阶段(2017年9月27日-10月15日)。
1.中心医院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区卫生计生局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通知后,对本单位的注册医师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的人员名单,向中心医院提出申请,报中心医院审核批准。中心医院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中心医院。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一并报中心医院。
4.2017年10月15日前,中心医院要完成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本周期的业务水平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要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理论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中心医院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7年10月16日-10月31日)。
1.中心医院发放考核结果。中心医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区卫生计生局,并可根据考核结束时间适当提前。
2.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医院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各机构直接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具体录入方式另行通知)。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辖区机构录入结果进行确认。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由各单位将《医师执业证书》收齐交到区卫生计生局粘贴防伪标贴。由区卫生计生局将防伪标贴粘贴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一栏中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3.对考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医师,区卫生计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中心医院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区卫生计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二)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三)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心医院联系。联系人:周松珠,联系电话:2667206,区府虚拟网680114。区卫生计生局联系人:陈娜,联系电话:2035050,区府虚拟网670539 联系邮箱:2530399562@qq.com。
附件: 第五期医师周期考核文件-定卫计生办〔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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