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关于开展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现场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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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计局:
根据《黑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黑医考办发〔2018〕1号)文件要求,现将牡丹江考点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考生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请各位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不受理个人报名信息修改。
(二)牡丹江考点现场确认、资格审核时间及地点:时间:2月5日-9日8:00-17:00市卫生学校7楼(各单位具体报名时间安排见附件)。2月9日上午补充材料。
(三)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8年6月9日—6月10日。
(四)医学综合笔试时间: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临床、中医类别(中医专业)、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 年8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临床、中医类别(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8月25日和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8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8年8月25日和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7: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7:30。
二、报名资格
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参加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户籍所在地考点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市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考点报名,其试用机构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森工系统考生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考点报名。各县(市)卫计局应受理森工系统考生报名,但报名材料应由报名单位统一提交。
(二)各县(市)、区卫计局,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现场审核点,应负责统一采集考生人像(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照片必须规范)。市卫计委按区卫计局建议在四城区各推荐一家照相馆作为人像采集地点(地点附后)。考点现场审核报名资料时,报名照片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直接退回报名材料:以护照等证件照为标准,人像需正视镜头,表情自然,面部光照均匀、无明显反差、无遮挡及高光,不佩戴饰物,不能对面部进行任何修改,不能美图、P图,要求白底。文件应使用jpg格式,小于40kb,宽:354 高:472(像素) 。
(三)各现场审核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让每个考生都明确相关政策,做到指导具体,服务周到。报名过程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各单位集中向考点反映,不得指派考生直接或间接向考点、考区咨询政策或报考。牡丹江考点不受理任何单独考生报名(除工作单位在牡丹江市以外考生)
(四)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在系统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现场审核点在现场资格审核时根据通知单核验信息无误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考生核对申请表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五)网上报名参加2018年公共卫生类别和军事医学考试的考生,选择农垦总局考点报名,并向农垦总局考点报送材料并现场确认。公共卫生类别和军事医学考试的现场确认时间:2月5日-2月8日共四天,农垦总局考点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信息将在邮箱发布,Email地址:nongkenkaoshi@163.com,密码:nk123456,考点联系人:孙晓玲(0451-55198120、55196263)。
(六)2018年继续对报考临床执业医师的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的考生实行加试专业内容考试。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是否参加加试专业内容考试,参加加试的考生在审核材料中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在岗证明,各现场审核点要按政策要求严格资格审核,并将加试考生做好统计,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加试”字样。
(七)各县(市)、区卫计局和市区二级以上医院在考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名、程序与既往相同,各单位在系统内操作仅限于信息修改及上传照片,不得进行资格审核操作,并务必保证打印彩色申请表由考生本人签字。报名系统中无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的,先到“国家医学考试网”的“申请添加工作单位和毕业院校入口”补录信息,再与牡丹江考点联系。
(八)从2018年起,全国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取得证书后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在学历、专业和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继续报考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九)考生提交的学历证书(各类各级毕业证书),必须附有相对应的《学历认证报告》,若不能及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可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截止到3月末)。。
(十)其他说明
1、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次医学综合笔试时间(8月25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各试用单位必须将此类信息及时反馈至考点。各医疗机构必须为本单位出具“试用期考核证明”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是证明考生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责任主体。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合格与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报考单位应与注册地点相同。如曾变更过执业地点,换发过《医师执业证书》(无法体现年限的),请到区、县卫计局或市行政审批中心卫计委窗口开具首次注册时间证明(电脑截图、盖章、查询人签字)。
助理报考执业医师,需根据报考助理时提供的学历资格计算时间,中专学历截止本年度8月25日注册满5年,大专学历注册满2年,同时要求报考类别、毕业专业一致。
注:助理医师变更过执业地点的,如新单位从业时间不满足报考需要(2年或5年),需由多单位分别出具《试用期考核证明》(时间点与注册证书时间一致)。
3、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但需提交专科毕业证书。
4、报名时需提交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如正在补办身份证暂时无法提供以上两种身份证明,则需提供带打印照片的户籍证明。按照考区规定报名材料需在春节后上报,请在节日期间准备出门的考生提前做好准备。考点不单独抽取材料。
5、试用期考核证明带教老师信息需详细填写(村卫生室由管辖乡镇卫生院填写);个体诊所(不含口腔类)诊疗科目单一,不能作为医师考试试用单位。其它一级医疗机构,如综合(口腔)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和开设的诊疗科目,客观、真实出具试用期合格证明。各单位一经查实出具虚假证明,取消下一年度报考资格,交由市卫计委纪检组处理。试用单位应具备考生报考类别的诊疗科目。
6、1.5年回读班,需提交第一学历,同时两个毕业证书专业一致,并且第一学历毕业时间在1.5年回读班入学时间之前;村村大学生,需提交入学合同,入学合同为固定格式,统一填“统招”。
应届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要提供第一学历认证报告。
以“3+2”学历报考的考生需同时提交中专和大专毕业证,提供任一学历认证,同时中专及大专专业必须一致,若不能提供大专学历认证的请考生就读的院校或教育部门出具相应的材料证明。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黑龙江省中医药学校除外)
10、2000-2010年入学的卫生保健专业和2010年以后入学的农村医学专业学历可作为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学历依据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将考生报名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各单位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必须告知考生,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提交材料内容详见附件1。
2、外国毕业证,请对方提供资质证明或请对方国家准入部门提供证明。
3、今年因报名材料存放时间较长,考虑冬季较冷的因素,同时为方便检查重要证件,我市统一使用透明档案袋(带绳)。各单位应在重点部位用胶带加固。各报考单位根据本单位考生类别、级别在材料袋目录上自行编号(方便查找),但编号数字不易书写过大。考生所提供的复印件涉及单位和学校的部分均需加盖公章。
4、各报考单位要严格按照《现场审核时间安排表》时间到牡丹江考点进行现场确认、资格审核,不得迟到。今年考点、考区审核时间短、无补充材料时间,各单位务必一次性收集齐报名材料。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生试用期考核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采集照片、打印报名表及递交报考材料由举办主体办理。无举办主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到医联体上级单位办理。
五、考试费用
考区审核合格、返还报名材料时,牡丹江考点收取技能及笔试费用。未通过技能考试的考生笔试费用在技能成绩公布后退还。
(一)收费标准
1、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69元/人,综合笔试176元/人,合计345元/人;
2、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69元/人,综合笔试98元/人,合计267元/人。
(二)收费依据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标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87号)
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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