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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全文)

更新时间:2014-05-21 14:22: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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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

  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全文)

  民函〔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行业协会:

  推进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是提高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约。广大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全国性行业协会要在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可以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鼓励行业协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三)开展诚信服务。各地要积极推动行业协会根据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要向社会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着力推进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实现行业协会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行业协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经费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负责人数量。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能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开展合作活动,要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根据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增强服务水平。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把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情况列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内容。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有专人负责此项活动,加强工作指导。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推动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民政部将与中央媒体合作,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同时,还将在《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杂志及网站开辟专栏,为行业协会提供宣传展示平台。各地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长效机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提升行业协会社会形象。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于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民政部将在执行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和评选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不同形式的激励措施和办法,提高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将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和等级评估指标体系。要加强检查监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度不好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和约谈,并限期整改。各地要在年底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地在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联 系 人:罗 军 刘晓贵

  联系电话:010-58123063、5812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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