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西安市长安区某私营造纸企业打工的李某来到本报和工会部门,咨询有关工伤赔偿的事情,并寻求法律帮助。
原来小李在这家企业已经干了6个年头了,厂里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的一天,小李在厂里干活时一不小心左手中指被裁纸机轧伤,后经治疗小李的左手中指第一节被截肢。小李伤愈出院后,厂方与他签订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大意是:一、小李违章操作机器轧伤手指,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厂方负担。二、厂方一次性给付小李6000元,今后小李与厂方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近日小李旧伤复发,企业用私了协议将他扫地出门,他再找到该企业老板,却遭到了推脱。无奈之下,他才开始奔走在媒体和工会以及劳动部门开始了维权。
小李的遭遇不是单纯的个案。眼下,“拿钱私了”几乎成了一些私企老板逃避法律约束、推脱社会责任的一种习惯做法。如果此种行为任其发展、泛滥下去,不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产生严重的干扰。记者认为,小李所在的这家企业与他签订的所谓工伤私了协议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首先,小李与该企业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小李在该企业已经干了6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李在该企业从事了六年有报酬的劳动,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承认小李是在该企业干活时受的伤。所以,小李是该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一名员工。
其次,小李在企业干活受伤后,企业与小李签订了私了协议的行为是违法的。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进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应当算作工伤,该企业一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二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与小李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其行为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再次,小李在企业干活受伤后,该企业在小李并不了解《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他签订了所谓工伤私了协议,其内容也是非常模糊:“一次性给付小李6000元,今后企业与小李没有任何关系。”试问:这6000元是小李的后续治疗费呢?还是对小李的工伤补偿?这一纸协议就可以解除小李与企业已存在六年的劳动关系吗?《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小李负伤后企业既不及时申报工伤、又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而是用私了协议将他扫地出门,这种行为非常恶劣。
工伤私了协议不但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而且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目前工伤私了协议之所以还有不少的“市场”这与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有些人认为,在工作中出了工伤事故大都是因为个人不小心后违章操作造成的,老板给赔点钱嘛,然后“走人”也没啥不对的。其实,国家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对生产事故负伤人员都非常重视和关心,并且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因工负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只要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就有保障。工伤私了,由于多数老板在出了工伤事故后,都不给工伤人员申请工伤认定,也不给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私了给的钱一般普通劳动者很难说的清“多”与“少”,心里根本没有谱;有的工伤人员的伤私了时好了,今后会不会旧伤复发?谁也说不定。还有的工伤人员身体受到了伤害,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或者说可能影响今后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若要私了的话,工伤人员再次找工作时很可能被用人单位拒绝,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留下了许多后患。到那时候再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因时效和证据等因素困扰,变得十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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