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某企业规定,女性员工晚婚晚育产假最多为128天。张某在休产假期间,领了独生子女证,休完产假128天后,她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要求继续休产假到158天。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公司告知张小姐,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本着照顾的做法,要求她递交辞职报告后才能批假,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下45天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女员工三期内,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员工三期类,公司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即使合同到期,也应该是顺延的处理办法。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发现张某生产期间,公司不予放假,并以劳动合同到期,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类,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如果对方不支付生育产假期的工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除正常的产假之外,再增加35天。另外,本案例中,员工休假硬性规定为128天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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